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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论——兼评《民法典》的抉择

         

摘要

物权法的体系构造与规范设置,根本上是围绕着物权种类的设定与安排展开的。在物权种类与内容方面,物权法的体系构造与规范设置则体现了极强的强制色彩,而这一强制色彩的实现主要依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理论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立场可以归结为“物权法定说”“物权自由说”以及“物权缓和说”。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论需要考量《民法典》的既成制度约束,回应《物权法》实施以来的物权实践动态,应当符合物权编整体规则体系完善的客观要求。在这些约束条件下审视,物权法定原则“严格论”面临着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自由论”与我国的民法体系根本不相容,难以被立法采纳。破解之道就是在多元的法律观之下,接纳物权习惯法这一重要的规范形态,采纳“习惯法缓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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