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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该案中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摘要

正 陈某拥有座落在江西省××县自由路48号房屋两间,披舍一间。1982年冬,××县百货公司准备购买该房屋兴建宿舍,因房价过高没有谈妥。1983年2月,邱某、曾某向赖某提议由赖某购买该房屋,赖某表示同意,并委托邱某、曾某去办理。当邱某、曾某与陈某洽谈买卖房屋问题时,陈某只同意将房屋卖给××县百货公司,不同意将房屋卖给赖某(因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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