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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学生权益行政救济制度的探讨

         

摘要

教育部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和实施的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是新时期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规章.而且也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在新《规定》中,我们明显地看到,新《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删除了一些与当前教育改革中“不相适宜”的提法.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而这些新规则的确立,不仅要求高校在该《规定》的框架内对学校原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为制度的完善提供条件,同时还强调高校对学生管理制度的继承和创新必须在新《规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并按照新《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真正创建起符合高校实际和人才培养规律的现代学生管理制度。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情况下,较之以往而言.高校行政职能大为增加.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权力有了更大的空间。这一空间包括:高校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与学生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准行政立法权”、高校可依照自己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处分学生权利的“准行政执法权”以及在高校内部设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来受理本校学生申诉案件的“准行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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