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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上自然人雇主替代责任前提条件探讨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学界称为自然人雇主替代责任。那么,该法条之文义表达是否意味着在所有的自然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致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均有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的可能?对此,司法裁判者存有困惑。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解答,首要讨论的是与自然人雇主替代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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