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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

         

摘要

@@ [案情]rn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与被告陶德华签订了,第1条约定,陶德华愿意委托中原公司居间求购本市株洲路某室房屋;第2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6个月内,本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其有关联的人与出卖方达成买卖交易或者利用了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1月30日,系争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38万元.2009年2月1日,陶德华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适用》 |2010年第8期|68-70|共3页
  • 作者

    张宁;

  • 作者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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