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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以'指导案例1号'为中心

摘要

针对房地产居间合同中委托人"跳单"的问题,"指导案例1号"确立了禁止"跳单"条款有效、委托人不构成"跳单"违约的规则,对统一裁判见解有一定指导作用.禁止"跳单"条款不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但可能因加重对方责任而无效.当居间合同中不存在有效的禁止"跳单"条款时,对于委托人的"跳单"行为,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视为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成立条件成就,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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