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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审理民行争议案件的审判规则——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

         

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61条设立一并审理民行争议制度,目的在于高效化解行政争议.一并审理民行争议适用于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裁决5种以民事争议为基础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最迟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起一并审理民事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鼓励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关于其他不宜一并提起的事项,应当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对民事争议单独立案,但应当一并审理,同时作出判决,不得先民后行.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中为达成调解协议对事实的认可及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民事和行政诉求应当分别裁判,不得漏审漏判,原则上可以制作一份判决书.无论当事人对行政、民事判决哪一部分提出上诉,二审都应当全案审查,发现未上诉部分确有错误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当事人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政案件中止审理.当事人既不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另行通过法定的专门途径解决基础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将基础民事争议中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联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进行审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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