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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述与评——以《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视角

         

摘要

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三性”即法益性、映射性和真实性决定了个人信息的本质和范围;公民概念的坚守源于文义解释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他国公民得不到我国刑法的平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深入探讨有助于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违反国家规定”存在立法上的区别,基于刑法秩序内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应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作为法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与前置性法律法规保持协调统一.立法的从重、从严和从快初步构建了规制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体系,但我们应从危害行为类型、主体身份和前科情况、信息用途和主观不法、危害后果和情节要素的角度认识和坚守罪与非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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