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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罚没收入补支司法经费制度的形成与变革

         

摘要

司法机关将罚没收入上缴地方政府财政账户,地方财政再根据情况将所收取罚没收入返回司法机关,罚没收入从而被用于补支司法经费,并成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经费来源。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国的司法经费自筹体制。差额预算体制下,利用罚没收入等司法收入补支司法经费,是地方司法经费筹集的惯常做法。这种补支自筹方式,既有着国家的明文制度安排,同时也具有种种运行潜规。司法财物改革后,随着司法罚没收入统一上缴省级财政,地方政府无法分享罚没收入等司法收入作为财源,就很难再像原来一样承担起司法经费的给付责任。司法改革中,地方司法机关可能会失去地方财政的有力支持,从而会面临一定的财经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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