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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分析路径之厘定

         

摘要

公司担保效力问题向来备受关注。由于涉及关联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判断路径则更具争议。学理上和实践中对此均问题分析路径未形成统一结论。许多法院裁判时着眼于《公司法》第16条性质分析。若将第16条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违反该条提供的担保无效。然而,此种分析路径并不能真正解决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效力问题。《九民纪要》用越权代表制度来统一公司担保效力的裁判路径,更符合《公司法》第16条目的。《公司法》第16条实质上是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在越权代表场合下,行为效力判断的核心在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将相对人主管状态客观化,转化为相对人审查义务界定的问题。一般认为,相对人应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尤其《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此时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应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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