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废除

         

摘要

我国目前的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设置了死刑,但这一设置并不合理:贪污罪和受贿罪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死刑的威慑力也无法有效减少此类犯罪发生,而适用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也难以引导民愤的正确宣泄。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中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废除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这符合我国死刑限制与废除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为中国死刑废除道路扫清障碍。而且,废除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还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罪犯、惩治犯罪,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因而,我国应当在下一步的刑法修正案中适时废除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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