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夔、嚳、夋、舜的演变关系再检讨

夔、嚳、夋、舜的演变关系再检讨

         

摘要

王国维先生将甲骨文中某一类符号认定为“夔”即“嚳”字,并认为“夋”(即俊)字是“夔”字讹误的结果.同时,他又接受春秋以后众多注家观点,将“嚳”与古代某些文献中的告、倍、诰字认定为同一个字,这一认定具有较高权威性.文章从字构形与字义角度,论析甲骨文中被王国维认定为“夔”(即“嚳”)的字符从构形角度看,其本字应该认定为“夋”(即俊,帝俊),“夔”字义项与“夋”多有类同,应该是“夋”字构形在后世繁复化的产物.同时,在甲骨文中,“告”字的字义与“嚳”无关,由“告”字衍生的告、倍、诰等字本义都和“嚳”没有关系.后世文献中作为商人高祖的“嚳”在商代并不存在,商人甲骨文的高祖是“夋”(即俊),后演化为夔,嚳是周初出现的称谓,是周人为了在意识形态的神话层面颠覆商人神话中商周地位等级而从“夔”字衍生的一个神帝.而舜则是周人去神话化、神话历史化过程中,由商人神话至上祖神帝俊转化为历史传说人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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