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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权利救济制度

         

摘要

市场经济组织法律应当是维权型、护权型的法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应当科学地、明确地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而且还应当建立成员权利救济制度,将成员权利的保护贯穿于整部法律。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当怎样赋予成员权利,特别是在建立成员权利救济制度方面不具体、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诉性,这将会导致本已十分脆弱的成员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和获得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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