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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犯的司法认定:基于司法解释展开的思考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不仅对于指导涉枪类刑事案件产生积极作用,也对其他行政犯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某种借鉴思路.具体而言,立足于行政犯的固有特征,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坚持刑法的独立性,反对绝对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做法;在违法性判断中,“质的差异论”要求在界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时明确区分刑法保护法益与行政管理秩序,是司法实践应有的选择;在有责性判断中,绝对的“不知法律不免责”在行政犯占主导的当今社会已经丧失合理性,应全面考察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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