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回归

         

摘要

罗马法时期,违约金(违约金要式口约)作为一种担保工具产生,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其主导功能.根据违约金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其中后者的担保功能更强.我国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奉行“赔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当事人对违约金性质约定不明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并且采用损害赔偿制度的标准调整违约金.这导致违约金制度的功能被削弱,担保功能受到限制.为了不让这一制度继续背离初衷,我们需要对实在法规则重新进行解读和调整,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之下,寻求合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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