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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著作财产权转让之公示公信制度

         

摘要

现行法虽认可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但却未建立起相应的公示公信制度。在公示公信视域下,著作财产权属于绝对权而具有对世性。对世性要求著作财产权的转让须具备公示公信的效力。基于此,我国应当增设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公示公信制度,以保障著作财产权转让的交易安全和转让效率;在模式选择上,应采登记生效模式,解决著作财产权一权多卖的问题,同时与知识产权内部的转让相关规则保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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