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新界定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新界定

         

摘要

对1997年新的刑法与1979年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限度作对比讨论,得到三方面的结论:一,强化了防卫行为在手段、工具、强度及其后果等方面适度“超过”侵害行为的合法性,其非法性以“明显超过”为边界;二,评价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对象只能是一个,即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往一并加以考虑的防卫手段、工具、打击强度及其部位等,现在可以在所不问;三,法定的“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标准,应以现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评判依据,不能主观臆测。增强了刑法规范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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