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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权视角

         

摘要

同性结合的客观存在,是人权存在形态中人应有的权利,因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是自由权、平等权在缔结身份关系中的表现,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是人权在婚姻家庭法中应有的内涵。同性婚姻合法化能达到自然人缔结身份关系的真正自由,减少或消除消极自由带来的负面因素,反对特权与歧视,实现主体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且目前称为民事关系伴侣或生活伴侣关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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