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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受到德国民法主体制度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民法理论以及《民法通则》都奉行民事主体二元结构。二元结构的模式在中国民法理论中占据着帝王之位,其地位似乎是不可动摇,无可替代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市场主体,二元结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将从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制度价值入手,通过分析民事主体范畴的本质内涵,提出我国民法典中应该抛弃原来的二元结构,引入德国的相对权利能力理论,建构民事主体多元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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