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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恢复法律责任的实践创新与制度跟进

         

摘要

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是环境法律责任追责的首要目的,但是传统环境法律责任机制尚不能完全承载恢复生态损害的功能.随着环境司法功能的拓展,生态恢复法律责任作为环境损害救济的重要责任方式得到广泛灵活的适用,但也面临着责任性质不清晰、法律依据不明确、适用条件不统一、责任方式不规范等制度困境,欲健全生态损害救济法律责任机制,亟待从完善生态恢复法律责任的认定依据、明确生态恢复法律责任的适用规则、规范生态恢复法律责任的责任方式以及健全生态恢复责任社会化实现制度等方面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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