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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的第三民事主体资格

         

摘要

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之争由来已久,学者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合伙是否符合传统的民事主体的建构。作者认为,是否确立合伙的法律资格取决于其契机是否已经出现。为澄清合伙的法律地位,我们首先考察了民事主体的历史逻辑,以为合伙法律上的“正名”提供法理依据;其次讨论了合伙的发展过程,表明目前组织体形态的合伙在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后通过对合伙的实体性进行法律分析,指出合伙是与自然人、法人不同的一种社会存在形态,确认其第三民事主体资格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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