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建立

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建立

         

摘要

法释〔2018〕2号只是从债务认定上“维护”了未负债夫妻一方的利益,但在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并没有给予相关的回应:既未真正撇清未负债夫妻一方的责任,也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基于法释〔2018〕2号维护未负债夫妻一方利益的目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应严格限制为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与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为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应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以偿还个人债务。同时,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中,宜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配套制度,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不受夫妻财产关系出现巨大变化时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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