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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视域下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重构

         

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在目的和履行阶段具有不同于普通合同的公共利益属性,工程废物对生态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绿色原则的干预和调适是其立法目的实现,有助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修正与完善。但由于其作为一项限制性原则,是不同于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该原则适用有一定的困难性。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及公民生态道德观的建立,应增设绿色原则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增加建设工程附随义务,设置建设工程绿色格式条款,以及通过添加绿色因素等方式促使建设工程合同绿色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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