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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家务劳动补偿权之完善建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71条为中心

         

摘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71条不再囿于“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虽具有积极意义,肯定了家庭照顾劳动的价值,但是仍存在改善空间。特别是在“三孩”入法的时代背景下,家庭照顾的负担成倍增加,《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应为承担抚幼的女性家庭照顾者提供系统性支持。建议将《二审稿》第71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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