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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存在逻辑与功能分析——以陕西省某市A区法院为实证考察

         

摘要

从清代和陕甘宁边区两种不同的案件案件调解模式来看,其背后成因是司法环境的改变。当代中国的司法环境为面子社会里的人情往来、差序格局下的私人道德、社会失范后的信仰缺失、权力体系内的司法弱小和乡土中国中的法律真空,这使得法院调解在现阶段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结合对陕西省某市A区法院的实证研究,借鉴棚濑孝雄的过程分析,可以发现法院调解在解决观念型、心理型、"熟人社会"型、矛盾激化型纠纷以及弥补司法能力不足方面,相比于正式审判制度有着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但是法院调解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弊端也有待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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