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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累犯与再犯规定的协调

         

摘要

毒品犯罪的累犯构成要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而毒品犯罪的再犯规定是刑法分则的专门规定,主要限制了前罪的范围,这两种都属法定的刑罚裁量情节。当行为既符合一般累犯的条件,又符合毒品犯罪的再犯要求,该怎样援引和处罚,在理论上有特别累犯说、再犯说、惯犯说、法条竞合说等各种争论。实务对此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有的只援引再犯规定,有的只说明从重处罚,还有的认为同时构成累犯和再犯。法条竞合说反映了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综合选用但只从重处罚一次也并非重复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体现了两种规定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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