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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典》代理权说构建人工智能主体的资格制度研究——基于对现行机器人草案的讨论

         

摘要

通过对以自然人、法人主体资格演进脉络为起点,结合人工智能具备相对独立的自由意志与认知、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的研究显示,人工智能应当被赋予法律人格。同时,因人工智能独立意志的不完全性,其权利义务的承担可参考“代理人”制度,以人工智能代理自然人、法人实施法律行为视角,建构人工智能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和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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