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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研究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连带责任问题,其中对于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存在歧义,不能明确过错是否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虽然从体系解释来看,第92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中包含了过错,但是实践中仍应分情形确定劳务派遣关系下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财产损失的情形下,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存在过错是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人身损害情形下,用工单位应承担更严格的责任,不以过错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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