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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定位的转换

         

摘要

中国地方政府的发展型特征,决定其为发展而获取金融资源的职能与为保障地方或区域金融安全而应承担的金融监管、金融调控等职能存在冲突。除扮演了融资者、调控者、监管者等角色外,部分地方政府“金融办”还在履行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与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监管者”的职能,此局导致“金融办”成为不同角色之多元利益、多元价值倾向的矛盾集合体,继而影响到“金融办”所承担金融调控、金融监管以及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等各项职能行使的效果,并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全面提升金融管理绩效的现实诉求,决定了应对地方政府“金融办”所承担金融管理职能之目标定位进行功能性转换,即对地方政府“金融办”的金融调控、金融监管以及地方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等职能进行功能性调整或适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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