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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理论阐释与规则反思——兼评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

         

摘要

作为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件,康美药业案为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开辟了新道路。然而,由于缺乏体系性的立法框架及精细化的实践指南,该案反映出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原告主体资格方面,“投保机构主导程序”与“明示退出模式”的核心特征使得特别代表人诉讼与其他群体诉讼区分开来。特别代表人诉讼本质上属于团体诉讼,投保机构诉讼实施权来源于法定的任意诉讼担当。被告责任司法认定方面,在实体性维度,该案中独董责任承担扩张化的现象值得省思;在程序性维度,证券群体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与防止矛盾裁判之司法目标需要理性衡平。投保机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唯一性原告”,投保机构选案程序的妥当性、公正性是必须正视的问题。此外,为稳步推进证券集体诉讼的渐进式发展,还需以程序法理为据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结构性优化,即厘清投保机构创新职能与传统职能的关系、明晰投资者退出诉讼的阶段、反思诉讼费用的缴纳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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