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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借款人

         

摘要

cqvip:【基本案情】刘某与廖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5月,廖某因需资金做生意,向刘某借款。刘某于5月30日筹集了50万元借给廖某。当天刘某转入廖某指定的账户廖某松(廖某侄子)的名下,廖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刘某,借条注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人:廖某。”同年9月28日,廖某归还刘某6万元,刘某出具了收条给廖某,收条注明“收到廖某人民币陆万元整”。之后,廖某未再归还刘某欠款。刘某向廖某催收欠款,廖某拒绝归还,辩称钱是打给廖某松,实际使用者是廖某松,应由廖某松归还。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 |2020年第24期|61|共1页
  • 作者

    严小霞;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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