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淮法治》 >游泳同伴互有合理的救助义务吗?

游泳同伴互有合理的救助义务吗?

         

摘要

【案例】王兵(14岁)与谷天成(14岁)系宁都第五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两人关系较好。2009年5月10日下午两人相约到梅江河竹坑河段(该段河水较深)游泳,尽管看到岸边挂有“禁止游泳”、“严禁未成年人游泳”字样的警示牌,两人均未在意并一同下水。王兵游了一会上岸后未见谷天成,在叫谷天成名字几遍仍不见回音的情况下,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