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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应具备医疗康复能力

         

摘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从组织管理、服务体系、服务内容、评价指标4个方面对各地规范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提出要求。《标准》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要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要设置残疾人康复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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