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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和相关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摘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架设在著作权人、相关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桥梁,对于作品的合法传播和使用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委托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应交由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法律不应当加以限制.法定集体管理中的延伸集体管理,其适用范围也不应当加以限制,凡可委托管理的权利都可以延伸管理.如果法律对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不加限制,则没有必要规定强制集体管理.如果法律对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加以严格限制,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可对法定许可中的获得报酬的权利规定强制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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