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知识产权》 >《商标法》维护公共利益的路径选择——兼谈禁止“具有不良影响”标志注册条款的适用

《商标法》维护公共利益的路径选择——兼谈禁止“具有不良影响”标志注册条款的适用

         

摘要

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和防止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都是《商标法》要维护的公共利益.执法者不应该为了维护一个公共利益而牺牲另一个公共利益.在后使用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应该按照先申请规则处理.在后恣意使用造成的公众“反向”误认应该由在后使用者来承担责任,而不应归咎于在先申请者.这种误认既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欺骗性”误认,更不构成第(8)项规定的有违公序良俗的“不良影响”,其不能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理由.但是,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如果判决禁令措施有损公共利益的话,可以允许侵权者继续使用,但应给权利人以充分的经济补偿.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