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电子知识产权》 >商标法之“在先权利”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商标异议制度

商标法之“在先权利”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商标异议制度

         

摘要

一、对商标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梳理(一)总则商标注册除了要满足其显著性要求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不得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即商标注册要满足在先性要求.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原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上,采取的是"总-分"模式,即首先在商标注册条件中对在先权利保护总体规定,这体现在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冲突"的规定.

著录项

  •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第11期|23-29|共7页
  • 作者

    卢爱媛; 李明珍;

  • 作者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