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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的省思——兼论《行政诉讼法》第82条的完善

         

摘要

行政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中的重要理论问题.从性质上看,行政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诉权的延伸和审判权的下放.从诉讼经济原则的角度上看,法官主导简易程序选择权更具有成本优势.行政简易程序选择权背后隐藏的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冲突值得关注.在个体正义迈向社会正义存在逻辑缺陷和路径障碍的情况下,通过社会正义的分配实现个体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融合不失为可行之举,而《行政诉讼法》应当对简易程序的价值嬗变作出回应,通过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简化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从而达成行政简易程序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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