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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问责机制研究

         

摘要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要在中央统一事权的前提下强化各地风险处置责任,构建地方金融监管问责机制是强化风险处置责任有效手段.我国目前除了根据中央纲领性文件确定了金稳会和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问责主体地位外还缺乏其他相关的问责机制设计.基于监管者问责的理念,问责机制作用的发挥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进行配合,金融监管问责需要在明确监管主体的前提之下,确定监管目标,构建常态化的回应交流平台,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化问责,并通过出台相关法律为问责机制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保障,如此才能保障地方金融监管问责机制在治理监管者、提高监管效率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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