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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摘要

这次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是在增值税税率、扣除税率、扣税范围、计税依据等政策均未作任何调整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不存在税负升降和税款增减的问题。按现行规定:“企业期初的扣除项目的应扣税金和序存的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审的应扣税金,应单独记帐,不得视为当期购进。但允许对当年动用部分(即期末数小于期初的差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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