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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与律师交流国家秘密权及其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M诉荷兰案为例

         

摘要

<正>引言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条下的公正审判权是一项不受限制的权利,《公约》第6条第3款下的律师帮助权是公正审判权的重要方面。从《公约》第8条第2款来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律师帮助权在正当理由存在的前提下可以被限制。欧洲人权法院在2001年判决的布伦南(Brennan)诉英国案中重申了获得律师帮助权可以因为正当的理由而受到限制。[1]在评价国内诉讼程序是否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公正审判权时,欧洲人权法院并不着眼于某一项具体权利是否受到损害,而是从整体上评价该案件审理是否公正。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人权评论》 |2019年第2期|97-115|共19页
  • 作者

    高一飞; 陈恋;

  • 作者单位

    1.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2. 西南政法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D95;DD915;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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