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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管制刑研究

         

摘要

少年由于生理、心理等成长的特殊性以及犯罪的非意志自由性决定其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和易改造性,监禁性的刑罚对少年犯来说过于严苛,只会是有弊无益,开放性的刑罚更利于矫正少年以及实现复归社会的目的。管制刑本身具有惩罚、教育改造、威慑教育、鼓励和补偿安抚等一般功能和区别于其他刑罚的特殊功能,稳定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结合"少年"的概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少年管制刑与我国刑罚目的是相互契合的,并且能够体现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提高少年犯罪控制效益,为少年刑罚体系奠定基础。这些都决定了少年管制刑与管制刑、少年缓刑、拘役的实体界分,应有其本身的地位。理应强调这一刑罚的法律定位。从刑罚理念上看,少年管制刑可以得到刑罚个别化、教育刑理念、刑罚人道主义和行刑社会化等理念的支撑,这些均符合我国"教育为主、刑罚为辅"思想和"宽罚严管"思想的少年刑事政策。但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少年犯的管制刑适用率极低,其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的认识不到位、监察机关起诉分流程序不合理与管制刑自身的不完善。借鉴域外限制自由刑的合理规定,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对少年管制刑进行完善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核心内容在于少年管制刑适用条件、范围、内容规定、裁量依据的设计以及"刑事禁止令"和社区矫正的执行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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