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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清刑律中有关妾的条法看妇女地位的复杂性

         

摘要

考察妇女在家族内地位时,不能只有一个性别纬度。总体而言,妾在法律上具有卑贱的身份和地位,但实际更为复杂。凡"妻妾犯夫"或夫家尊长,尤其是犯奸罪,妻妾被视为一类,同罪同科。这时,社会性别观起着主要的作用。而基于服制之判案,妾处于低层,这时等级身份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妻妾这种特殊"财产"受损主要是被卖、被抢或被奸,如加害者为夫族以外的外人,且女方为妾则罪责减轻,则作为男人财产的女人体现为妻贵妾贱。生有子女的妾,与子孙辈相较,或与奴婢相较时,却占据程度不同的有利地位,这时,起决定作用的是阶级或长幼身份,性别关系倒在其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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