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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完善

         

摘要

作为我国少年司法重要制度之一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自正式确立以来,由于其立法的空泛化及配套制度的欠缺,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诸如合适成年人法定顺位弱化、合适成年人难以有效履职甚至不当履职等乱象,导致该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应尽快细化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改善通知机制,推进建立系统化专职合适成年人队伍,通过立法的完善和配套制度的跟进使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质性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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