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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判断标准

         

摘要

行政诉讼原告可以一并请求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能够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与行政行为具有"依据"关系,非"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审查。对于"依据"关系的判断有形式和实质标准,其中形式标准指的是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判断一规范性文件是否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实质标准则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体判断。形式标准操作简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采纳,但是无法解决行政机关故意援引、故意不援引规范性文件,或者适用错误的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容易造成法院中立性丧失。实质标准须经过拘束力判断、法律关系判断、涵摄判断等环节,能部分弥补形式标准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实质标准为主、形式标准为辅来判断"依据"关系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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