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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专业认定的尊重及其审查

         

摘要

德发公司案为探讨法院如何对待行政机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专业认定提供了契机。法院对行政机关专业认定一般应给予尊重,主要缘由在于行政机关固有的专业技术判断优势、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中的裁量以及行政诉讼司法谦抑原则的内在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专业认定的必要审查,既有比较法上的经验,也与我国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息息相关。从司法审查技术策略上看,行政专业认定是否合乎程序正当要求、是否明显不合常理、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是三种基本标准,法院在此过程中应当把握好必要尊重和有限矫正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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