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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国有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94)财商字第456号)和《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国有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94)财会字第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为满足外经贸行业宏观管理的需要,各地经贸委(厅)必须按时向外经贸部报送全套会计报表及软盘(05表与会计决算一并上报)。汇总口径包括:①财务隶属经贸主管部门的外贸企业;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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