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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能否用作抵押

         

摘要

<正> 编辑同志: 1995年12月27日,村民肖某以其所有的房屋向农行营业所抵押贷款3万元,借期五年,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但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到期后经营业所多次催要,肖某未能还款。营业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卖肖某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后以农村住房不能用作贷款抵押,认定肖某与营业所之间的抵押无效,遂判决由肖某归还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请问,法院的判决理由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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