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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

         

摘要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事后追认,那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承担责任。在无权代理行为中,法律所保护者,是相对人的善意信赖。如果相对人的信赖并非善意,那么自然就无保护的必要。在责任认定方面,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其是否善意,并不作为无权代理人是否承担责任的考虑因素之一;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选择权,赋予其选择请求履行或赔偿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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