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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框架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度存在问题及建议

         

摘要

针对新环保法中存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度的规定仍然模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同体问责力度不足,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比较狭窄等问题,提出应明确法律文件中的问责规定,加大同体问责力度,引入独立民众监察制度,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以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度更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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