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职工法律天地》 >抽逃出资者自益权之否定

抽逃出资者自益权之否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登记后不得撤回资金.资本的撤离是指股东在违反公司法规定完成验资或者登记后,返还投资资金的行为.在立法和实践中,对于逃犯在公司损失的情况下的法律责任有更多的担忧,并且在公司利润的情况下,逃犯是否有自利权利很少涉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